跳至內容

法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大清政府機構
法部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
前身機構刑部
解散時間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機構類型司法部
機構首長司法大臣:沈家本(末任)
司法副大臣:曾鑒(末任)
上級機構內閣

法部政府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的中央機構,總管司法行政事務。

沿革

[編輯]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刑部改設法部,置尚書,侍郎,左、右丞、參以次各官。將十七司合併為八司。設收發所。置員外郎、主事各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員外郎,小京官,八、九品錄事,各二人。將司務裁改為都事司,司庫裁改為會計司。司獄改令典獄司小京官兼充,稱「正管守長」;八、九品錄事兼充,稱「副管守長」。初設提牢廳,以典獄司員外郎、主事兼充,稱「總管守長」;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依照提牢廳司獄舊制,仍定為兼職。不久,置監醫正、醫副各一人。宣統三年(1911年),將尚書改為大臣,侍郎改為副大臣。

編制

[編輯]

法部設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參議,各一人。參事四人。審錄、制勘、編置、宥恤、舉敘、典獄、會計、都事八司,郎中二十五人(審錄司四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餘各司各三人),員外郎三十四人(制勘司、編置司各五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一缺。其餘各司各四人。),主事三十三人(宥恤司五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餘各司各四人),收發所員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其中包括宗室二缺),八品錄事五十三人,九品錄事三十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二缺)。

職能

[編輯]

司法大臣掌主法職,監督大理院及北京、外地的審判、檢察工作,以維法治。司法副大臣貳之。

  • 審錄司:掌朝審錄囚,覆覈大理院、審判廳刑名。(兼稽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察哈爾左翼案狀。)
  • 制勘司:掌秋錄實緩,定科刑禁。(兼稽四川、河南、陝西、甘肅、新疆、烏里雅蘇台科布多案狀。)
  • 編置司:掌盜犯減等,定地編發。(兼稽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山西、察哈爾右翼綏遠城歸化城案狀。)
  • 宥恤司:掌恩詔赦典,清理庶獄。(兼稽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狀。)
  • 舉敘司:掌升遷調補,籍紀功罪,徵考法官、律師、書記。
  • 典獄司:掌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習藝所俘隸簿錄並典司之。
  • 會計司:掌財用出入,勾稽罰鍰鈞金。
  • 都事司:掌繙譯章奏,收發罪囚文移。

所轄:司獄總管守長、正管守長各二人,副管守長六人,監醫正(正八品)、監醫副(正九品)各一人。

歷任法部負責人

[編輯]
法部尚書
  • 戴鴻慈(1906年11月7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9年10月6日(宣統元年八月廿三日))
  • 葛寶華(1908年8月31日(光緒四年八月五日)—?)(署)
  • 廷杰(1909年10月6日(宣統元年八月廿三日)—1911年1月28日(宣統二年十二月廿八日))
  • 紹昌(1911年1月28日(宣統二年十二月廿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
司法大臣
  • 紹昌(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
  • 沈家本(1911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1912年2月12日(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參考文獻

[編輯]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新官制 法部
pFad - Phonifier reborn

Pfad - The Proxy pFad of © 2024 Garber Painting. All rights reserved.

Note: This service is not intended for secure transactions such as banking, social media, email, or purchasing. Use at your own risk. We assume no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broken pages.


Alternative Proxies:

Alternative Proxy

pFad Proxy

pFad v3 Proxy

pFad v4 Pro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