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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4年07月24日 作者:司法厅立法一处信息员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业经2024年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予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辽宁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21〕22号)关于深化拓展税收精诚共治格局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税费征收管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在原有税收服务与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服务与征管,为强化税费服务与征收管理协同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

  二、内容特点

  《保障办法》共二十一条,重点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进行规定和规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保障办法》内容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实现税费种全覆盖。《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除了覆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之外,还扩大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管保障。

  二是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保障办法》第三条,明确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协助,纳税人、社会组织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共同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

  三是主动作为加强税源建设。《保障办法》第六条,明确要加强税源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源建设。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税源做强做优,助力传统税源转型升级,服务新兴税源发展壮大,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

  四是税费服务与征管并重。《保障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税费服务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将服务提升至与征收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咨询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便利化办税缴费、涉税费争议解决等税费服务。

  五是破除部门协作壁垒。《保障办法》第十三至十五条,直面税费征收职责划转后,政府部门间协作职责亟需理顺等问题,依托省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采取共享涉税费信息目录管理、动态调整等方式,细化职责,加强协作。

  六是探索破解执法难题。《保障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立足问题导向,创新地将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监管、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涉税费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与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等条款写入《保障办法》,探索从制度层面破解难题,拓展共治格局,凝聚共治合力。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解读联系人:张楠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118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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