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又稱「永久終止僱傭關係」或「終止勞務合約關係」,俗稱「炒魷魚」,由資方或用人單位方面,主動提出。相反,若由勞方僱員主動提出的,稱為「請辭」,或者「辭職」。
有些地方法律規定不可以無理解僱,至於解僱的理由:
- 工作失誤,令公司有損失。
- 經常遲到早退。
- 工作能力未能升任。
- 公司改組,內部另外未有其他適合的空缺。
- 欠缺誠信
- 冗員
「解僱」與「辭職」的比較
按勞務合約條款,或者當地《勞動法》:
- 「解僱」: 由僱主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予僱員,以補償僱員失去此工作收入的損失,又稱為「資遣」。
- 單合約僱員因為未能完成指定的完整合約期,所以無權追討約滿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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