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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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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安瑟倫

安瑟莫Anselm,1033年—1109年4月21日),又譯安瑟倫,天主教译为安色莫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被尊稱為最後一位教父與第一位經院哲學學者。運用形式邏輯論證基督教正統教義,提出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及救贖論的「補贖說」,將中世紀的神學議題,推向理性關切的新方向 。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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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莫1033年出生於義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奧斯塔城之貴族家庭,母親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據了解,安氏在十五歲那年,他懷抱著修行的志向,且意志堅定地棄絕俗世的一切,但父母卻不允許,不久後,他因結交了不良的夥伴,加上母親的逝世,性格像是變了一個人 ,以致沉迷于世俗的誘惑,父親變得性情嚴厲,對兒子的不端行為感到憤怒,最終將他趕出家門,並拒絕再見他,安氏被出門後獨自去到法國 。在法國安瑟莫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毅然決然發憤圖強。於西元1057年入修道院進修〔諾曼第(Normandy)的本篤會白嘉隱修院(Bec Abbey)〕,當時是受副院長良富南(Lanfranc)的指導,並在西元1060年(27歲)專心修行、追求基督信仰。後來三年過去,副院長良富南轉任康城(Caen)聖士提反修道院院長,安瑟莫受院長推薦;接手白嘉隱修道院副院長,在西元1078年安瑟莫更是晉升院長一職。西元1089年,安瑟莫的老師良富南逝世,四年之後(西元1093年),任命安瑟莫為英格蘭坎特伯里大主教。安瑟莫謹守遵行教宗規定,不容許政府的權利干涉教會,不贊同英王涉入教政,更不能接受英王侵佔教會財產,甚至還掌控任命主教的權力,因此,「在1097至1100年,以及1103年至1106年間,分別與英王威廉二世亨利一世發生衝突」,安氏好幾次滯留外地離開英格蘭。到了西元1107年,亨利一世才將主教任命權還給教宗,並派人將安瑟莫從羅馬接回英格蘭。安瑟莫在1109年4月21日於坎特伯里安息,享年76歲 。

神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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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體論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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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莫被稱作「經院哲學之父」,首先提出本體論論證。就理性信仰的關係而言,他認為理性的思考必須符合信仰的原則。「我決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因為我相信;除非我信仰了,我決不會理解。」《證據》(Proslogion)第一章。

《獨白》(Monologium)中談到,上帝的觀念實際上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靈中。儘管《聖經》裏的「愚頑人」在心裏說「沒有上帝」(詩篇14:1),這種說法本身便證明他心中也有上帝觀念的本義,因為「神」的概念本身就代表了它的存在。

他試圖訴諸理性的方法,證實上帝的存在和屬性,並在柏拉圖的觀念論及奧古斯丁對神的理解中,找到論述材料。柏拉圖稱普遍觀念,不只在人的思想中存在,並且在現實世界中也具有實質之存在,即是實名論(Realism)。也就是說,在我們自己的思想裡,原本就具有一個絕對完美的實體概念,而這個「完美的」所包含的就是存在,所以神存在 。再就「上帝」這字的本身,這個名的本質,就包括了存在。因此,神存在於我們的觀念中,也存在於實體中。

在《宣講》(Proslogion)中,安瑟莫僅僅藉「神」的概念,就證明神的存在,並提出本體論的重要內涵:「我們不能夠想像得比它更大的東西,他就存在。」《宣講》第二章。

所謂的上帝就是「無法設想比它更偉大或更完美的那一位存在者」,這是安瑟莫本體論證的邏輯前提。上帝是一切存有的原因,但祂自己卻不以任何他物為其原因,祂是「憑自身」而存在。即當本質上是最真、善、美的時候,那就是存在;當存在和本質相同的時候,那就是上帝。但若「最完美者」僅存於意識,而不存見於現實時,便不是最完美之存在。因為它還可以讓人思想一個更完全,且兼具觀念之存在與現實的存在者。因此,最完全者之概念不但具有思想上之實在,且須具有絕對之實在。

在安瑟莫的論述中,以「最完美者」之概念,證明最完美者之現實存在,然而「最完美者」之概念為一思想,是建構在精神上的實質,即人的意識當中。而人對神的認知僅是心智直覺及客觀現象(絕對者之存在)之存在 ,他將「理想中的存在」與「現實中的存在」混為一談。安瑟莫的本體論論證,遭到了不少經院哲學家的批評,其中一位法國馬牟節的修士高尼罗英语Gaunilo of Marmoutiers,以匿名出版的《為愚人辯》(Pro Insipiente)。綜合他對安瑟倫本體論的批評:「從思想與實體予以區別,我們或許儘可意想或想像一個實體,但此一實體儘可不全存在。」 高尼羅指出理解的東西並非等於真實的東西,心靈中的存在未必等同現實中的存在。高尼羅身為修士,顯然不是無神論者。其相關批評只是挑剔安瑟倫本體論證上的邏輯破綻,並無意否認上帝的存在,卻使後人意識安瑟倫本體論證的不圓滿,從而轉向更嚴謹的認識論來思考 。

主教安瑟莫《宣講》一書中,有關「本體論」的內容聚焦在該書的二至四章。根據二至四章的內容,第一安氏表示只要是人,在人的心中都存在著一個「我們無法想像出比這個存在者更偉大或更高於其的存在」這種無可比擬且全面的說法。即便是不懂知識、道理的人都承認這一點。接下來,安氏使用歸謬法,漸進式的提出他的論證,若有人覺得這種論點不應是實質存在的事件,亦或有人不承認這樣的存在性,然而,你會落入自我的邏輯混亂之中。因此,「我們無法想像出比這個存在者更偉大或更高於其的存在」只會是事實的存在,況且你無法預設或用自己的思維不承認他的存在。

補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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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倫在《神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的著作中,為中世紀贖罪論教義開創了一個新的紀元。他認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神的尊嚴,為維護神的統管權威的秩序,有罪必罰成了神絕對的「公義」展現,對世人施以刑罰,才不致違反神自己所定下的規矩。而基督以無罪之身代人受死,滿足了神的「公義」,這個理論被稱為救贖論的滿足說或補償說 。

貴格利一世到安瑟倫的五百年間,神學在贖罪的議題上,以「恢復說」、「付贖價給撒但」及「基督之死僅僅彰顯神對人的愛」最為流行。然這三種說法,都不能適當的解釋贖罪的必要性,因此,安瑟莫發表補償說,以建基在當時封建社會,冒犯者需對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補償,而償付必須視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換言之,冒犯了國王貴族比平民或奴隸要負上更多的代價 。

安瑟莫從與滿足的觀念來解釋;每一位受造、有理性的生物,不論天使或是,對均有順服的義務,但當人背叛神,拒絕順服的時候,就是明明地羞辱了神,並且虧欠了神的榮耀——這就是「罪」。人犯罪,使神的尊嚴受到損失,神就必須刑罰犯罪者。然而,神為何不能憑著自己的意志,無條件地赦免人呢?「如不刑罰而無條件赦免罪人的話,神對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這和神的本性不調和」(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莫認為果真如此,神則失去了自己絕對公義的標準。神的救贖方式,必須與祂的本性、道德和旨意相符。因此,上帝為是尊重創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個自願接受的情況下接受;神的自由意志及慈愛不能違反自己的公義,神的屬性完全,並不相互衝突。源於上故,人必須為所犯的罪,付上相當的代價。但是,如何補滿罪人對神的虧欠呢?

安瑟莫指出人類沒有能力付出這份補償;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得罪了一位至高、無限的神,罪人的付出都必須是具有無限大價值之補償。罪人顯然本身沒有能力償還如此高的代價;人既不能自償己罪,補罪的行動又勢在必行,神便為人預備了補罪者。安瑟莫視神所預備的補罪者為「恩賜」,是一個禮物 ,只有神才能作這樣補償,祂賜下自己的獨生愛子,為人類擔負補贖的責任。綜合上述論證歸納 :

  1. 上帝創造世界,顯出祂的本性。創造人類,使人在永恆中與之團契。
  2. 上述目的,因為人的犯罪,成了人與神之間的阻礙。
  3. 人類需要救贖,好讓創造的自然秩序得以恢復;恢復人類受造原初的狀態。
  4. 所需補償,超越人所能之償付。
  5. 基督道成肉身,十架受死,罪人得赦,使人與神之間相交道路再次通暢。

安瑟莫的論證相當有力,但卻有其弱點。首先,他僅以自己的背景來解釋神的救贖,即盛行於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內懺悔制度。此外,他似乎把基督救贖的工作,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釋,卻忽略了基督的一生、復活也是必須的。

基督神學的救贖觀,對彌賽亞的救恩解釋,影響了當時初代教會一千餘年的時間,隨著時間的演進,於主後十一世紀,救贖觀被主教聖安瑟莫(St. 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所提出來的「補贖」(Satisfaction)取而代之,聖安瑟莫認為「耶穌以他的死亡,替我們的罪惡做了補贖。」 何密尼亞克神父(Daniel Helminiak)論到主教安瑟莫的救贖觀「補贖」,主要是犯錯後的補償要和犯罪的內容相稱,在中世紀時,這樣的理論主要建基在公義和法律的基礎上。由於人們犯罪後除了得罪人,更是得罪了至高者上帝,人們無法用自己的方式來補償,然而,滿有憐憫慈愛的上帝差遣祂的愛子耶穌來替代我們全人類的罪。儘管主教安瑟莫沒有特別提到上帝的愛子耶穌代替全人類的罪;受苦受難甚至死亡,但是,這種說法在中世紀十分普遍,主教安瑟莫提倡的救贖觀「補贖」的確會吸引人有這方面的想像。因此,開始流傳這樣的說法:由於耶穌為了全人類的「罪」;而深陷痛苦與死亡的懲罰,並且這樣的論述歸之於主教安瑟莫。

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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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莫強調原罪的意義,他對「原」字的解釋,非指人類起源的事實,乃是指目前事態中的個人的狀況 。在他的見解中,原罪也稱為本性(自然)罪,人乃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是神尊榮的傑作。因此,罪並不屬人的本性,但始祖犯罪卻明白的指出從創造以來,罪進入世界的景況。由於墮落人成為有罪,而罪由父遺傳子孫,並原來所遺傳的罪又加上個人後來所犯的罪,構成罪孽的本身。

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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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對罪的本質,作了清楚的界定──源於人的不信與反叛,又企圖攫取屬道德的獨立。安瑟莫則承襲奧古斯丁的看法,認為原罪污染由父傳到子,是因為我們每一人都蘊含在亞當身內,因此每人都在亞當裡真實地犯罪並且墮落 。

然而,我們若因著遺傳的聯繫而有分於亞當的罪,那麼自亞當之後每一代的罪,我們也有分嗎?安瑟莫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指出亞當所犯是非常特別的罪;亞當的過犯,不僅是個人,也含括了全人類,「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他強調,在亞當裡的本性罪(原罪),乃源於個人,而亞當子孫個人犯的罪,乃發乎於本性罪的來源。亞當代表全人類受試驗,在這一點上安瑟莫的看法與立約的概念相合。保羅以基督為第二個亞當說明,耶穌順服受死,因而得勝,使世人從罪污中得到釋放。「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馬書5:19)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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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莫從罪延伸到自由意志問題的討論:自由的一般定意,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並不恰當;對於神和聖天使而言,自由意志的目的乃是為著自己的緣故,使他們願意守住公義,不會犯罪。事實上,他們的自由並沒有在一些權宜或試探的情況下喪失,因著沒有犯罪,以致有更寬廣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自由意志被解讀為能力的掌握,而不是有權力去犯罪,這是否說明,始祖的犯罪和背逆天使的墮落,是因著自由的選擇呢?

安瑟莫回答這兩者間所產生的矛盾;我們始祖的行為確實是自發的,純粹是出自自我意志但這並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動。他們犯罪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自由,乃是由於他們有犯罪的可能。安瑟莫將真自由與自由的行動作了清楚地區別,真自由並非是擇善、擇惡,乃是只擇善 。

人內在自由被造,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聖潔。神把神聖的自由意志的抉擇給了我們,祂願意我們立下的決定,是自願而非外界的強迫。安瑟莫的解釋,說明了完美的自由意志是不會選擇犯罪,而是行在神的心意中。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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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白》(Monologion, 1076)
  • 《宣講》(Proslogion, 1077-1078)
  • 《論真理》(De veritate, 1080-1085)
  • 《論選擇的自由》(De libertate arbitrii, 1080-1085)
  • 《論魔鬼的墮落》(De casa diaboli, 1085-1090)
  • 《書信:論道成肉身》(Epistola De Incarnatione Verbi, 1094)
  • 《上帝何以化身為人》(Cur Deus homo, 1094-1098)
  • 《論純潔受胎和原罪》(De Conceptu Virginali et de Originali Peccato, 1099-1100)
  • 《對於人類救贖的沉思》(Meditatio Redemptionis Humanae, 1099-1100)
  • 《論聖靈的發出》(De Processione Spiritus Sancti, 1102)
  • 《書信:論基督宗教的聖事》(Epistola de Sacramentis Ecclesiae, 1106-1107)
  • 《論上帝的預知、預見、恩典同自由意志的和諧》(De Concordia Praescientiae et Praedestinationis Gratiae Dei cum Libero Arbiiro, 1107-1108)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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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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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bert P. Gwinn, Chairman, Board of Directors. Britannica. Chicago : Encyclopadia Britannica In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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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Berkhof,《基督教教義史》,趙中輝譯。台北:改革宗出版,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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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手冊》,劉淑良、王瑞琪譯。台北:校園,1998。
  • 鄔昆如,《西洋哲學史話》。台北:三民,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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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主教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關於朝聖〉。網址:https://www.ccreadbible.org/Members/Bona/reading/saintbiography/0421-st-anselm。2024/1/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賀曾慶。〈香港聖公會〉。《教聲》2458(2023):1-8。
  • 張耀元。〈論安瑟莫本體論的證明〉。《知與行》150-155(2019):151。
  • 許建德。〈智慧基督論救贖意義的探討 以天主經為例〉。《神學論集》188-189(201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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