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恩
于洪恩(1927年8月—2016年3月13日),山东莒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946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生平
[编辑]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刘家官庄镇后于家庄。1942年在黑龙江鹤岗东山煤矿成为采煤工人。升任为班长、坑长、东山煤矿副矿长。1950年升任东山煤矿矿长。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鹤岗煤矿矿建公司和土建公司合并为建安公司,于洪恩任经理,施工了新中国第一对竖井。1956年被推荐进入煤炭工业部干部学校学习。两年后进入北京矿业学院采矿系学习。1962年毕业后任鹤岗兴安煤矿矿长。后任鹤岗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副主任。1974年任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副局长。1977年5月,任中共鹤岗市委副书记,鹤岗矿务局党委书记。不到2年的时间,鹤岗矿务局年产量从长期徘徊700万吨到突破1000万吨大关,一跃成为了全国十大矿务局行列。时任煤炭工业部部长高扬文视察鹤岗题词“鹤岗,鹤岗,鹤立高岗,鹤岗是全国千万吨大局,希望像鹤岗一样站得高看得远。”1980年于洪恩进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1981年8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副部长。1985年4月,升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部长[1]。1988年5月,改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总经理[2]。1989年12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1999年10月离休[3]。
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6年3月13日19时43分在北京逝世[4]。
参考文献
[编辑]民事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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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朱厚泽 |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 1989年12月-1991年12月 |
繼任: 张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