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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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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政府機構
法部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
前身機構刑部
解散時間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機構類型司法部
機構首長司法大臣:沈家本(末任)
司法副大臣:曾鑒(末任)
上級機構內閣

法部政府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的中央機構,總管司法行政事務。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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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刑部改設法部,置尚書,侍郎,左、右丞、參以次各官。將十七司合併為八司。設收發所。置員外郎、主事各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員外郎,小京官,八、九品錄事,各二人。將司務裁改為都事司,司庫裁改為會計司。司獄改令典獄司小京官兼充,稱「正管守長」;八、九品錄事兼充,稱「副管守長」。初設提牢廳,以典獄司員外郎、主事兼充,稱「總管守長」;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依照提牢廳司獄舊制,仍定為兼職。不久,置監醫正、醫副各一人。宣統三年(1911年),將尚書改為大臣,侍郎改為副大臣。

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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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設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參議,各一人。參事四人。審錄、制勘、編置、宥恤、舉敘、典獄、會計、都事八司,郎中二十五人(審錄司四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餘各司各三人),員外郎三十四人(制勘司、編置司各五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一缺。其餘各司各四人。),主事三十三人(宥恤司五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餘各司各四人),收發所員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其中包括宗室二缺),八品錄事五十三人,九品錄事三十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二缺)。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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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臣掌主法職,監督大理院及北京、外地的審判、檢察工作,以維法治。司法副大臣貳之。

  • 審錄司:掌朝審錄囚,覆覈大理院、審判廳刑名。(兼稽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察哈爾左翼案狀。)
  • 制勘司:掌秋錄實緩,定科刑禁。(兼稽四川、河南、陝西、甘肅、新疆、烏里雅蘇台科布多案狀。)
  • 編置司:掌盜犯減等,定地編發。(兼稽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山西、察哈爾右翼綏遠城歸化城案狀。)
  • 宥恤司:掌恩詔赦典,清理庶獄。(兼稽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狀。)
  • 舉敘司:掌升遷調補,籍紀功罪,徵考法官、律師、書記。
  • 典獄司:掌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習藝所俘隸簿錄並典司之。
  • 會計司:掌財用出入,勾稽罰鍰鈞金。
  • 都事司:掌繙譯章奏,收發罪囚文移。

所轄:司獄總管守長、正管守長各二人,副管守長六人,監醫正(正八品)、監醫副(正九品)各一人。

歷任法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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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尚書
  • 戴鴻慈(1906年11月7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9年10月6日(宣統元年八月廿三日))
  • 葛寶華(1908年8月31日(光緒四年八月五日)—?)(署)
  • 廷杰(1909年10月6日(宣統元年八月廿三日)—1911年1月28日(宣統二年十二月廿八日))
  • 紹昌(1911年1月28日(宣統二年十二月廿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
司法大臣
  • 紹昌(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
  • 沈家本(1911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1912年2月12日(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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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新官制 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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