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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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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政府机构
法部
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前身机构刑部
解散时间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机构类型司法部
机构首长司法大臣:沈家本(末任)
司法副大臣:曾鉴(末任)
上级机构内阁

法部政府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的中央机构,总管司法行政事务。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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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刑部改设法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将十七司合并为八司。设收发所。置员外郎、主事各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二人。将司务裁改为都事司,司库裁改为会计司。司狱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称“副管守长”。初设提牢厅,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称“总管守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依照提牢厅司狱旧制,仍定为兼职。不久,置监医正、医副各一人。宣统三年(1911年),将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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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设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参议,各一人。参事四人。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二十五人(审录司四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余各司各三人),员外郎三十四人(制勘司、编置司各五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一缺。其余各司各四人。),主事三十三人(宥恤司五人,其中包括宗室一缺。其余各司各四人),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其中包括宗室二缺),八品录事五十三人,九品录事三十人(其中包括宗室各二缺)。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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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北京、外地的审判、检察工作,以维法治。司法副大臣贰之。

  • 审录司:掌朝审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
  • 制勘司: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兼稽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案状。)
  • 编置司: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兼稽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案状。)
  • 宥恤司: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兼稽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状。)
  • 举叙司: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
  • 典狱司: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
  • 会计司: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
  • 都事司:掌翻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

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正八品)、监医副(正九品)各一人。

历任法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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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尚书
  • 戴鸿慈(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9年10月6日(宣统元年八月廿三日))
  • 葛宝华(1908年8月31日(光绪四年八月五日)—?)(署)
  • 廷杰(1909年10月6日(宣统元年八月廿三日)—1911年1月28日(宣统二年十二月廿八日))
  • 绍昌(1911年1月28日(宣统二年十二月廿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
司法大臣
  • 绍昌(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11月16日(宣统三年九月廿六日))
  • 沈家本(1911年11月16日(宣统三年九月廿六日)—1912年2月12日(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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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 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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