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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展 (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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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展(1951年7月),湖北仙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地方官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共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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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3月入伍,1990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师政治部主任;1993年6月起任解放军某师政治委員;1994年10月起任解放军南京军区[1]政治部宣传部部长。1996年12月任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0年3月任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2003年8月起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兼任福建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兼职教授。[3]

2014年5月4日,舒展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3],并于6月19日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通报经查,舒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并与他人通奸。

2016年9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舒展受贿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舒展在任职期间滥用职务便利,在人事任用、员工录用、影视剧拍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各种大钱财,以及金条500克、金田黄石雕1件,共计折合人民币计1020.2717万元;同时,舒展还为他人任命为福建广播影视集团广告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电广电视广告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提供帮助。

此外,2010年至2011年间,舒展利用其担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副董事长陈文广(判决书提到的陈某卯)[5](另案处理)提拔担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总经理(正厅级)提供帮助。为此,舒展于2011年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文广贿送的中國建設銀行投资金条500克,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5万元。

舒展为他人在人事录用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款达人民币900余万元,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展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还供述其他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展认罪态度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舒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所收的贿赂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

随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大门入口处,有一块耗资不菲的巨石,刻有他书写的繁体大字“龙”,落马后该字被迅速铲掉[7]。同时有关舒展著作的相关文书亦从各大书店和网络下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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