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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江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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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同行評審已評審
新條目推薦
本條目曾於2017年12月17日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新條目推薦的題目為:
    同行評審本條目已經由維基百科社群同行評審並已存檔,當中或有可以改善此條目的資訊。


    2017年11月,维基百科御用言论审查人员对条目实施言论审查控制,以打压自由编撰者,便于其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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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8日 (六) 07:57 起[1],维基御用专制言论审查人员User:Manchiu 公然对条目实施言论审查控制,以打压自由编辑的条目编撰活动,以便于维基官方控制他们想要达到的舆论导向目的。--93.216.69.12留言2017年11月19日 (日) 00:27 (UTC)[回复]

    参考资料的日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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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战天虫 阁下你好,你在庭审第二日章节给的参考是12月11日的新闻,但是cite news上的日期写的是12月12日,是弄错参考了吗?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3:43 (UTC)[回复]

    每日庭審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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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私以為每天中午和晚上等到鳳凰網、澎湃新聞或《局面》發佈庭審復盤之後再進行庭審信息更新為妥。--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36 (UTC)[回复]

    @Jimjianghk我觉得OK,此外阁下删了我在“相关人物”一段补充的江歌(其实是刘鑫的)和陈世峰的生卒日期,事实上刘鑫的生日在第二天的庭审中被提到:“10月12日,刘鑫生日前天,陈世峰突然出现送礼物。”而陈世峰的生日1991年1月9日在当天也有提到,至于来源是哪条我忘了。--虫虫超能研究所实验志愿者报名入口教母改善计划 2017年12月13日 (三) 10:02 (UTC)[回复]
    @Jimjianghk 阁下你好,这个没问题。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复]
    @百战天虫 你好阁下,刘鑫的生日在第2个参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写(检索“生日”),然后陈世峰的生日在第36个参考<ref name="审判时间">有写(“我叫陈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复]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謝二位!不過如果只有陳劉二人的生日而沒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回复]
    @Jimjianghk确实只显示年份似乎会看起来舒服一些,我也有一点强迫倾向……但同时觉得写得详细一点好,我也拿不定主意……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3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同行評審(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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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至 2018年1月21日 (日) 09:01 (UTC)

    沒有提交優特評選的打算,只是希望徵求各位的意見,看看這個條目應當如何改進,尤其是庭審一節目前按庭審日記錄的寫法是否得當。多謝!— JimTal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回复]

    当然是一点也不得当,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道。全部删掉为宜。--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2:05 (UTC)[回复]
    像新聞報道嗎?-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8年1月14日 (日) 09:34 (UTC)[回复]

    提議討論:關於「江歌案」引用網絡參考文獻的笔误或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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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愛的編輯前輩您好,

    筆者在瀏覽「江歌案」詞條時,發現其可能有幾處筆誤或不當引用的地方。在此將詳細情況及相關依據說明如下,若您百忙之中能撥冗審閱,不勝感激。

    粗体斜体字为「江歌案」維基当前版本的原文)

    劉鑫與其父母在信息發布後的第二、三天先後與江秋蓮聯繫,指責其侵犯了他們一家人的隱私,要求她將發佈的私人信息撤下,但遭到江秋蓮拒絕[2]

    該段描述時間点與參考文獻中所述的時間不符。

    指责其侵犯了他们一家人的隐私的对应语句在江秋莲聊天截图的第三张,为“可是你已经侵犯我家人的隐私了”[3]。該描述並非出自參考文獻的原文,而是編者自行添加的表述。目前的版本將「我家人的隱私」改為「他們一家人的隱私」,並將原本明顯委屈的話語描述為指責,這些修訂並不準確。

    参考文献原文为「2017年5月21日,江歌遇害200天,一直找不到刘鑫的江秋莲在网上发布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曝光了刘鑫全家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公开喊话刘鑫。网络上再一次掀起对刘鑫的谴责和谩骂。发布当天,江秋莲收到了刘鑫发来的信息:给你一天时间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会去作证。2017年5月22日,信息公布的第二天,刘鑫发来信息要带家人和江秋莲见面,但江秋莲未置可否。」


    劉鑫表達了對自己避江秋蓮而不見的歉疚,但二人最終依然沒能達成和解[4]

    参考文献[5]已失效,这两句话在文献存档中并不存在。怀疑其来源为存档中无法播放的视频,可能需要补充有效来源。


    [劉鑫]在江秋蓮公佈其個人信息後曾威脅不出庭作證[6]

    该描述删除了一些有效信息。参考文献原文为「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7]

    刪減過的句子比較容易讓讀者對劉鑫產生負面觀感,因為省略了一些背景脈絡,導致她的行為看起來更加不合理或是無緣無故。因此,我們可以推測這樣的刪減手法,很可能是刻意要讓劉鑫在輿論上處於不利的位置。不過,要判斷是否真的存在刻意操作的動機,還是需要進一步了解刪減者的意圖以及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才能下定論。


    案发时刘鑫报了警,但案发后最初刘鑫称不知凶手为何人,不知凶手的线索[8]

    这一描述并未以中立观点撰写,公正表述,也未忠实地还原参考文献;原文称,刘鑫在江歌遇害当时没看到凶手,某编辑者可能误将其混淆为「案发后最初」。这一描述可能是有意引导人们怀疑刘鑫替凶手隐瞒,这一怀疑并未在参考文献中体现。

    參考文獻原文:刘鑫对日本警方表示,江歌离开房间后不久,她在屋里听到了江歌与人用汉语争吵,她当时曾试图推门出去看,但发现门打不开,于是拨打了电话报警。当时报警的还有公寓的房东,报警的原因是她听到了女性的尖叫声。刘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直到警察来了之后她才知道自己当时为什么打不开门,因为江歌倒在了门前。刘鑫对北青报记者称,她已经快被这些质疑“逼疯了”。刘鑫说,江歌遇害时,她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争吵声也是隔着门的,“我如果真的知道哪怕一点凶手的线索,案子都不至于拖到现在还破不了。”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刘鑫报警时的电话录音,刘鑫在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也给出了肯定回答,印证了辩方律师在庭审首日做出的陈述[9]

    该描述的参考文献为微博博文,且所谓录音为文字转述,容易篡改,并非高可信来源;博文中明确指出「以下直录从日文再译为中文,和被告及证人原话措词有出入,仅供参考」。根据较难伪造的录音[10],该描述混淆了第一段报警录音和第二段报警录音。实际情况如下:

    劉鑫在第一次报警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回答「私は大丈夫ですけど,はい(我还好,但是...)」,随后,接線員要劉鑫把门锁好;第二次报警錄音中,在接線員詢問「部屋の鍵閉」時劉鑫給出了肯定回答。


    此后,刘鑫一度对江秋莲发给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也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11]

    该描述调换了参考文献原文的顺序,增添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且可能有笔误。

    1. 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 → 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增添了「承诺」「失约」,构建刘鑫言而无信的小人形象。而且删除了刘鑫辩解称自己已到葬礼现场,但因警察阻止,不能下车参加葬礼的内容。
    2. 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 → 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将「答应去接机」改为与其会面,将「再次赴日」改为前往日本。請問有誰知道這種細微的改變有什麼含意嗎?
    3. 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目前的版本将这最后一句提到最前面。

    參考文獻原文:2016年11月11日,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也不再回复江秋莲的微信。2016年12月11日,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在日期间,刘鑫曾经约过江秋莲一次,但江秋莲因行程紧凑请求更改时间,刘鑫没有再约她。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刘鑫认为江秋莲的微博招致了网友对其的诋毁,并在私人通讯中对江秋莲表示,自己在案件结束后将不再与其来往[12]

    這段描述會讓人誤以為劉鑫對江秋蓮微博的反應,只是认为江秋蓮的微博引來網友撻伐,扭曲、隱瞞劉鑫的原意,完全把劉鑫塑造成一個絕情的人。但實際上,根據媒體引用的資料,被隱瞞的劉鑫原意包含以下幾點:1. 劉鑫一直很積極地配合警方辦案,為了江歌,就算拼了命也要把兇手繩之以法。2. 江秋蓮到日本後,劉鑫很擔心她的狀況,不斷向警方打聽她的消息。3. 劉鑫似乎曾在與江秋蓮的溝通中表示,由於雙方互動的不對等,以及江秋蓮對她造成的傷害,即使案件結束後,她也不願意再見到江秋蓮。4. 江秋蓮一有點風吹草動就把消息散佈到網路上,這樣會妨礙警方抓捕兇手的進度,甚至可能導致兇手逃脫。

    刘鑫原话大致如下「三叔妈妈,你冷静下来可以吗?[刘鑫]是当事人,为了尽快破案给三叔和你们一个交代,[刘鑫]每天都在尽全力地配合警察。现在谁是凶手还没着落,[刘鑫]不见[江秋莲]不是在躲[江秋莲]不敢见[江秋莲],是因为现在谜点太多,没有找到凶手,没法给[江秋莲]一个交待。现在是知道一点风吹草动就在网上散布,散布的信息越多,凶手越难抓。而且[刘鑫]现在除了警察谁也见不到。[江秋莲]每天在微博发的那些东西都不着边际,引来无知群众的猜疑,然后对[刘鑫]造成伤害。大家一起抨击[刘鑫],[江秋莲]心里痛快,[刘鑫]也无话可说。从[江秋莲]来了日本以后,[刘鑫]就一直担心地从警察那里打听[江秋莲]的状况,[江秋莲]却让网友这样诋毁[刘鑫]。[刘鑫]不恨[江秋莲],但[江秋莲]已经对[刘鑫]造成伤害了,事情解决了以后也不会再见[江秋莲]了。放心吧,为了[江歌],[刘鑫]拼到死也会找到凶手,这是[刘鑫]唯一能对[江秋莲]承诺的。」


    背景与案发经过

    该段多处虚增或删除可信来源的原文,没有正当理由调换原文顺序,修改原文。例如:

    1. 原文为:陈世峰找到刘某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维基描述:「陈世峰找到刘鑫与江歌同住的公寓,纠缠骚扰刘鑫刘鑫未打开房门,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
    2. 原文为:刘某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维基描述:「刘鑫忧她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当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报警提议。」
    3. 原文为:其间,刘某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11时许,刘某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当晚11时许,刘鑫向江歌发送消息,希望江歌到东中野车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
    4. 原文为: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次日(11月3日)凌晨0时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处」
    5. 原文为: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维基描述:「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过道被陈世峰捅刺颈部等部位十余刀,陈世峰随后逃离;其间,刘鑫始终留在室内,打了电话报警,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后才打开房门


    [江秋莲]在江歌1岁时与江歌之父离婚,20多年间一直独自抚养江歌[13]

    经查有关编辑避开最可靠来源,啰嗦非维基化非建设性。该信息标注的參考文獻是未标明原始来源的多手来源,作者是自称中国鑑測家的个人创作者北村 豊,并非可靠来源。

    且该信息的原始来源系江秋莲自称,不应在维基中以确凿无疑的语气指出。江秋莲本人称自己「经常把[江歌]放在姥姥家[14],这与[江秋莲]一直独自抚养江歌的说法相冲突。

    有调查记者质疑该信息为虚假[15],但维基未添加相关信息。


    刘鑫随后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该部分无參考文獻,其他编辑者附加参考文献后被撤销。


    [江秋莲]曝光其个人信息后,[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16]

    同前。參考文獻原文中的「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似乎被刻意删除,导致维基内容与原意产生微妙不同,使大众在看到[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此句时,对刘鑫产生不公正的坏印象。參考文獻原文:「2017年5月21日,寻觅刘鑫无果的江母在微博中发布《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一文,其中公布了刘鑫的住址、全家身分证号码与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车牌号。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二人在微信中发生争执。」


    刘鑫在案发后逃避与江秋莲见面[17]

    參考文獻原文的说法是,警方要求刘鑫不与江秋莲见面,且刘鑫也曾约江秋莲,但江秋莲表示时间安排紧凑而未见面。

    參考文獻原文:“劉鑫回應稱因當時已在做問詢,被警方要求不見江母。”“11月12日是江歌的葬禮,曾在前一晚表示自己會出現並告知江母疑犯陳世峰姓名和詳細資訊的劉鑫卻並未現身,劉鑫採訪中表示是被警方要求,她曾對警方說不想自己的容貌出現在媒體上,日本警方表示葬禮當天會有媒體,因此對她說不要現身。直至11月19日江母帶女兒骨灰回國,兩人始終未見面。”“12月11日,江母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曾答應接機的劉鑫再次失約。而在江母第二次赴日期間,劉鑫也曾約江母,但因江母時間安排緊湊而錯過。”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成功立案

    相关參考文獻的原文为「立案」[18]「受理立案」[19]「正式立案」[20],改成成功立案后有明显的个人倾向,不符合维基中立原则


    案发后近一年,刘鑫一直拒绝江秋莲与其见面的请求,甚至“消失”[21]

    这一说法来源于网络现有信息,并非权威媒体认证的准确事实,请问是否应当注明其为观点而非事实?

    參考文獻原文: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在接受法制网采访时指出,“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

    @日期20220626@HugoKoo@AT@JimmyStardust@Shwangtianyuan@Huangsijun17@Slanterns--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07:58 (UTC)[回复]

    你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现暂留置,改动的理由和内容待核实,如不妥,会被撤销/回退。提醒:1)根据来源编写或修改案件条目内容时,多个来源的情况以最可靠最权威的来源为最优先,如法院的判决书。2)依据来源,但不能照抄侵权,也不能原创总结,如果不得已采用来源原文,应置于括号内引述。暂此。--Lvhis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2:43 (UTC)[回复]
    收到,多谢提醒。1)当前版本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优先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因判决书已经非常精炼、权威、完善,故仅将「地铁站」改为具体站名,涉及姓名改为具体姓名,补上事件发生的具体年份。2)旧版本有多处原创总结,确定为对来源的不当转写,已做修正。可在本讨论看到相关原文,在编辑概述中看到解释。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于旧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原文。4)对于部分没有參考文獻的表述,补充了BBC、新华网、新浪网等可信来源的链接。5)笔者看似「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但实际上是依据旧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将被刪減或隱瞞的句子补回去,将稳定长时的、明显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没有大幅增添新的内容、修改词条结构。暂此。--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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